(2016)粤0183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赵福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珍,赵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珍,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黄赐繁、朱建群,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福成,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丽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到中行、工行、建行、农行、信用社及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赵福成有一处房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宏景路2号一栋401房(登记字号:增自字662848,房产证号:56××69),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处理上述财产的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派员到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赵福成有一处房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宏景路2号一栋401房(登记字号:增自字662848,房产证号:56××69),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目前本案暂不具备处理上述财产的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3执19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平审 判 员 李润新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腾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