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与费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费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21号。负责人:严国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元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钱金良,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费燕军,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生,住址常州市武进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与费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7常仲调字第0187号仲裁调解书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国勤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晓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