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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1850朱康东与东海县民爆器材专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康东,东海县民爆器材专卖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850号原告:朱康东,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士贵,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海县民爆器材专卖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西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谭金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洲,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华,公司员工。原告朱康东与被告东海县民爆器材专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康东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哲审 判 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季二超书 记 员  赵方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