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执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4544张本立与冒怀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本立,冒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2执4544号申请执行人张本立,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冒怀忠,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本立与被执行人冒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本立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冒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本立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96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2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承接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冒怀忠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江苏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冒怀忠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但已被另多案冻结,暂无法处置;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被邻居告知被执行人欠款太多,基本不在家居住。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但一直未找到被执行人,所以暂无法实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冒怀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冒怀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本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华代理审判员 徐强强代理审判员 葛新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