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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苟盼平与被告彭朝霞、王权、祝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盼平,彭朝霞,王权,祝永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83号原告:苟盼平,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巴中市通江县诺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朝霞,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王权,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祝永远,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苟盼平与被告彭朝霞、王权、祝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苟盼平于2017年6月2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朝霞、王权、祝永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苟盼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朝霞、王权、祝永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盼平撤回对被告彭朝霞、王权、祝永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潘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