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曾红与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红,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曾红,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肖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李元高,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曾红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956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红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重庆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曾红人工费1122733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950元,由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107813.85元的范围内对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中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000元,结转本案执行费13627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189373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039666.78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15%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的利息为91356.78元,2017年6月22日以后的利息未计算)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曾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香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原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审 判 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森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