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永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945号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61401784E。法定代表人:何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宇,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永燕,女,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方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