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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廖承鸿、彭方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承鸿,彭方桂,彭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廖承鸿被执行人彭方桂、彭礼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礼平名下的坐落于经济开发区秋收起义广场边馨欣园3栋(萍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