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1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宝胜与嵇得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胜,嵇得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宝胜,男,汉族,1959年12月12日出生,住镇江市。被执行人:嵇得付,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镇江市,暂住地镇江市京口区丁卯桥老菜场内永康大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胜与被执行人嵇得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02民初字第1488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晓宝审 判 员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昊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