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静波与陈存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410号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对原告李静波与被告陈凤英、陈存良、陈存柱、陈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桦民二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28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桦民二初字第1410号”应为“(2017)吉0282民初1410号”审判员 刘 清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