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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葛松坡与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松坡,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158号原告:葛松坡,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柏峰,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涧东路16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贾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乃英,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葛松坡与被告洛阳市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立案。原告葛松坡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葛松坡撤诉。本案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葛松坡负担。审 判 长  戴中周代理审判员  刘 英代理审判员  张晓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润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