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阮东磊、阮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东磊,阮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59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东磊,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0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阮爽,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户(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0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东磊、阮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雪琪、宁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东磊、阮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22时许,在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阔昌排挡”北门口处,被告人阮东磊、阮爽与被害人阮某因倒酒纠纷发生矛盾、引发厮打。阮东磊用手揪住阮某的头发,后用拳头对其面部、头部进行殴打;阮爽用拳头对其胸部、面部进行殴打,造成阮某头部及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阮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阮东磊、阮爽赔偿被害人阮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1500元(其中阮东磊赔偿50000元;阮爽赔偿71500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阮东磊、阮爽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第四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阮东磊、阮爽的供述;2、被害人阮某的陈述;3、证人XX晓等人的证言;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阮东磊、阮爽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东磊、阮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东磊、阮爽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阮东磊、阮爽对被害人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东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阮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学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