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监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钰淇与徐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钰淇,徐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256号申请人王钰淇。被执行人徐海军。王钰淇申请执行徐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指定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