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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张尚明、黄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张尚明,黄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3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8507812963(1-1)。负责人:蔡忠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尚明,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黄春,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告张尚明、黄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宏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正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