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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权开新与姚书才、李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开新,姚书才,李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75-5号申请执行人:权开新,男,生于1960年4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姚书才,男,生于1954年6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李光明,男,生于1970年3月20日,汉族。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光明在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迎宾桥社区的有关补偿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