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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66号原告:齐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齐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