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766号原告:齐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齐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