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宏与被执行人任坤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任坤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周宏。被执行人任坤前。申请执行人周宏与被执行人任坤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溧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51650元。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7溧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 行 长 李顺心执 行 员 孙忠武执 行 员 朱道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史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