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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健花、辉文奇等与张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花,辉文奇,张树,云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何忠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3民初280号原告:赵健花,女,1997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原告:辉文奇,男,1992年1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凤庆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明,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树,男,1990年1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珍,女,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德胜旧村。法定代表人:周上钧。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开发区西苑小区。法定代表人:肖加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屏西路4号。负责人:邹学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忠永,男,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原告赵健花、辉文奇与被告张树、云县协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何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赵健花、辉文奇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健花、辉文奇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健花、辉文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元,由原告赵健花、辉文奇负担。审 判 长  陶 萍代理审判员  胡跃菊人民陪审员  李德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