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行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詹水潮与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水潮,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2行初140号原告詹水潮,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18号。法定代表人裘国海,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浩军,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华强,该局法制科科长。本院在审理詹水潮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公房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詹水潮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詹水潮自愿撤回诉讼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水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棣审 判 员 赵志明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