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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35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桃江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桃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21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7日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始,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村尾大街xx号某某超市,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赌博。3月16日20时许,周某某在上址接受他人投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投注单21张及赌资人民币730元。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周某某扣押在案的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73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