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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术群与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术群,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8010号原告:谢术群,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红,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158-1号。法定代表人:仇道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术群诉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通知原告谢术群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谢术群未在七日内缴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术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万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朱艳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