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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宰小青、谭洁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宰小青,谭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宰小青,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执行人:谭洁平,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居民。宰小青与谭洁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洁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宰小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洁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宰小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谭洁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宰小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