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秀兰与尹文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兰,尹文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郑秀兰,女,1979年8月9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郑春兰(原告姐姐),女,1977年1月6日生,现住汪清县。被告:尹文姬,女,1983年8月21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郑秀兰诉被告尹文姬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秀兰负担。审判长 尹永杰审判员 林大海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