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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秀兰与尹文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兰,尹文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郑秀兰,女,1979年8月9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郑春兰(原告姐姐),女,1977年1月6日生,现住汪清县。被告:尹文姬,女,1983年8月21日生,现住延吉市。原告郑秀兰诉被告尹文姬之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秀兰负担。审判长  尹永杰审判员  林大海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