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终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杨红云、韩纯社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红云,刘广东,韩纯社,马鞍山市雨山区龙飞宾馆,马鞍山市雨山区晶龙大排档,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云,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冠群驰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泽奎,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韩纯社,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马鞍山市雨山区晶龙大排档经营者,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一审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龙飞宾馆,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万嘉南苑一村**栋*******号。经营者:韩纯社,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辉花园*栋***室。一审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晶龙大排档,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者:韩纯社,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辉花园*栋***室。一审被告:杨明,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上诉人杨红云与被上诉人刘广东、一审被告韩纯社、马鞍山市雨山区龙飞宾馆、马鞍山市雨山区晶龙大排档、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红云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红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红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832.50元,由杨红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雍自涛审判员 范秀媛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