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家武、李清、刘庆伦、陈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家武,李清,刘庆伦,陈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045号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607454493。法定代表人:邹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婕(原告职工),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强(原告职工),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刘家武,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李��,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刘庆伦,男,194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陈明英,女,194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武、李清、刘庆伦、陈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成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