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仪征市群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晓明、扬州鲜果多果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群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晓明,扬州鲜果多果业有限公司,兰江,扬州捷运渣土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周仁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193号原告:仪征市群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仪征市国庆路168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学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志明,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臣俊,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明,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扬州鲜果多果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瓜洲镇迎江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兰江,董事长。被告:兰江,男,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被告:扬州捷运渣土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平山乡丁魏村谈庄组。法定代表人:周仁人,董事长。被告:周仁人,男,198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群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明、扬州鲜果多果业有限公司、兰江、扬州捷运渣土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周仁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群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群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群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