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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美琼与林萍芝、梁瑞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美琼,林萍芝,梁瑞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687号原告江美琼,女,199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林萍芝,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粤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被告梁瑞清,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粤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美琼诉被告林萍芝、梁瑞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美琼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美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美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江美琼负担。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