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美琼与林萍芝、梁瑞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美琼,林萍芝,梁瑞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687号原告江美琼,女,199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林萍芝,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粤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被告梁瑞清,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粤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美琼诉被告林萍芝、梁瑞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美琼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美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美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江美琼负担。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