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学文与张友全、曾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文,张友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414号原告:李学文,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易,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友全,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红,女,汉族,1973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系被告张友全姐姐。原告李学文与被告张友全、曾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李学文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忆的起诉,同年6月29日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友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先以无法联系到曾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忆的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曾忆的起诉。6月29日,原告又以另行私下与被告张友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友全的起诉,因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学文负担。审判员 叶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