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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亚运与蒋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运,蒋镇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306号原告:曹亚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扉,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镇阳,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运与被告蒋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曹亚运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