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亚运与蒋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运,蒋镇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306号原告:曹亚运,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扉,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镇阳,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运与被告蒋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曹亚运负担。审判员 王成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