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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卫东申请执行河南卓亨居欣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雷治军、宋金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河南卓亨居欣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雷治军,宋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河南卓亨居欣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泉。被执行人雷治军,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执行人宋金锋,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张卫东申请执行河南卓亨居欣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雷治军、宋金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4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三被告河南卓亨居欣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雷治军、宋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卫东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43237.9元,案件受理费16102元,原告负担5290元,三被告河南卓亨居欣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雷治军、宋金锋负担10812元及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卫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5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