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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明与张玉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张玉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516号原告:赵明,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被告:张玉龙,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怀安县。原告赵明与被告张玉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赵明负担。审判员  党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