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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4662陈涛与溧阳华艺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溧阳华艺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民初4662号原告:陈涛,男,1970年10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彬,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华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街,组织机构代码:60818715X。法定代表人:陈中毅,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涛诉被告溧阳华艺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涛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溧阳华艺陶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涛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自借款之日按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息(自2000年2月11日计息)。借款用途用于企业经营需要。如借款人到时无能力归还借款愿以燕山新村四区1幢401室作为抵押借款。借款人:陈火保并盖被告印章2000年2月1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作如下陈述:1、被告共分3次向原告借款,第1次是在2000年2月11日借款100000元,在被告处现金交付,第2次大约在同年6月份,也是在被告处现金交付50000元,第3次大约在2001年1月份,在被告处现金交付50000元;2、被告向原告借款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3、2005年上半年,经原、被告协商,被告收回以前出具的三张借条,并向原告出具了涉案借条;4、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长期居住台湾,故委托其五弟陈火保代为管理、经营公司的一切事务,并向法庭提供委托书一份予以证明;5、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庭审中,原告主动撤回对被告借款利息的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借款总金额为2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动撤回对被告借款利息的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溧阳华艺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