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80607-80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家伟、赵言荣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伟,赵言荣,张训福,赵俊英,张建礼,林宪海,袁玉梅,李金海,范金锁,东德,林晓,付晓燕,张金丽,李保国,刘金凤,王翠珍,张卫清,肖根田,陈秀焕,田海艳,安建华,刘秀凤,吴英敏,李维年,范志卿,胡三波,周国欣,赵洪建,冯关新,孟凡秋,任春生,阎国红,黄振云合计,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607-80639号申请执行人陈家伟、赵言荣、张训福、赵俊英、张建礼、林宪海、袁玉梅、李金海、范金锁、东德、林晓、付晓燕、张金丽、李保国、刘金凤、王翠珍、张卫清、肖根田、陈秀焕、田海艳、安建华、刘秀凤、吴英敏、李维年、范志卿、胡三波、周国欣、赵洪建、冯关新、孟凡秋、任春生、阎国红、黄振云合计33人。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伟、赵言荣等33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6】第1444-14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家伟、赵言荣等33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851136.42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陈家伟、赵言荣等33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家伟、赵言荣等33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851136.42元(具体明细为陈家伟39558元、赵言荣38018.08元、张训福50170.1元、赵俊英39716.55元、张建礼34058.03元、林宪海52935.81元、袁玉梅54248.91元、李金海63536.61元、范金锁33865.77元、东德34843.92元、林晓47157.6元、付晓燕27316.64元、张金丽52455.07元、李保国41199.05元、刘金凤46059.08元、王翠珍35582.45元、张卫清35659.18元、肖根田44609.74元、陈秀焕68660.86元、田海艳73095.15元、安建华106402.88元、刘秀凤69497.64元、吴英敏53483.14元、李维年52071.32元、范志卿61373.95元、胡三波77437.07元、周国欣56294.33元、赵洪建94946.35元、冯关新361**.91元、孟凡秋137677.26元、任春生70627.31元、阎国红67239.36元、黄振云55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