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4号申请执行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春,男,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云美花,女,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云美花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振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 浩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