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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曾树兵、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曾树兵,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10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28709-4。被执行人:曾树兵,男。被执行人:刘建国,男。本院在执行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树兵、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