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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智亮与博爱县鑫顺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亮,博爱县鑫顺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智亮,男性,1978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博爱县鑫顺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智亮与博爱县鑫顺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