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智亮与博爱县鑫顺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亮,博爱县鑫顺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智亮,男性,1978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博爱县鑫顺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智亮与博爱县鑫顺粮油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