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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淮明、林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淮明,林燕辉,林武中,郭普胜,林镇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淮明,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燕辉,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武中,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普胜,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浦县。原审被告:林镇煌,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上诉人林淮明、林燕辉、林武中因与被上诉人郭普胜、原审被告林镇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淮明、林燕辉、林武中未在收到预交二审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淮明、林燕辉、林武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钟麟代理审判员  黄 佳代理审判员  詹立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喜琼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