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志鹏、艾照红等与濮阳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鹏,艾照红,濮阳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6191号原告:郑志鹏,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艾照红,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绿城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注册号:410900001071097。法定代表人:娄运保,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鹏、艾照红诉被告濮阳市世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鹏、艾照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逯瑞芳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