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4行初27号原告张玉梅,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世华,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燕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百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须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超,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诉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抵押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梅负担。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雪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