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明芹、么素花等与王凤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芹,么素花,赵伟,王凤英,卢学志,董艳军,刘全发,董艳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101号原告赵明芹,女,1947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英,女,1946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同上。原告么素花,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同上。原告赵伟,男,1994年3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同上。被告卢学志,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现住丰南区。被告董艳军,男,现住丰南区。被告刘全发,男,现住丰南区。被告董艳丽,女,现住丰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丰南区文化路与青年路交口。负责人毕京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芹、王凤英、么素花、赵伟与被告卢学志、董艳丽、刘全发、董艳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由四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