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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刑更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小军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军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更790号罪犯陈小军,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甬镇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责令被告人陈小军等继续退赔被害单位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一平审判员  陈海虹审判员  张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