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必勤与赵软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必勤,赵软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528号原告:田必勤,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赵软庆,男,约55岁,汉族,沁水县人。原告田必勤与被告赵软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田必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必勤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