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审判员  牛振民审判员  于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