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淑芬与孙立、李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芬,孙立,李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芬,1952年3月3日出生,满族,退休医生,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孙立,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李艳茹,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县蓝天宾馆。本院在执行赵淑芬申请执行孙立、李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