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维忠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维忠,杨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505号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无棣县棣州大街广电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袁清水,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维忠,男,33岁,住无棣县被申请执行人杨梅荣,女,33岁,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棣费征字[2016]47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标的:78858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78858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623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门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