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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陆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某,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钱某,女,1980年9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住靖江市。委托代理人程晓军、陆迎春,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陆某,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执行人陆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某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282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缪建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