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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魏爱峰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爱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227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代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魏爱峰,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繁峙县人,现住繁峙县。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代县人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审理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爱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晋09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魏爱峰犯危��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判后,代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合议庭在未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因案情简单,审理时间短,仅由两名审判员开庭审理,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3刑初41号刑事判决。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雁玲审判员 :胡正斌审判员 :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艳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