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8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50吴培喜与陈祚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吴培喜,男,1949年3月25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陈祚英,女,1967年2月1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吴培喜与被执行人陈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陈祚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吴培喜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年息2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祚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17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0元;2018年2月7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800元;2019年1月2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2020年1月1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2021年2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5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