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2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明生和顾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生,顾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2民初312号原告李明生,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顾荣,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原告李明生与被告顾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由本院审判员刘建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顾荣,后又与原告沟通后其也无法提供被告顾荣新的联系方式与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回原告李明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