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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海某与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160号原告海某,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海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2日原告与杨某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至今未履行还款计划,本息未曾兑现,被告借款不还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实现原告以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不受侵犯。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伍万元整(50000元),并自实际借款之日起按月息1%支付利息直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因某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还原告海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程建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美慧 微信公众号“”